歧视根源一:法律条文惹的祸
早在200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李方平和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皓东联合向“两会”提出“公民提案”,建议审查易导致乙肝歧视的十五部法律,此十五部法律如下图所示——
下面,以该15部法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例,简述相关条文对“病毒性肝炎”的限制不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在管理方法上规定了仅次于甲类的严格管理措施,采取了一套常规的严格的疫情报告办法。如何严格管理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为例,其第十八条对包括“病毒性肝炎”在内的25种传染病规定——“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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