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或者有器质性改变及屈光异常,但与其病变不相适应的视力下降和不断矫正或矫正视力低于0.9者均为弱视,可以发生于一眼或两眼。以下主要介绍引起弱视复发的主要原因。
弱视在基本治愈后,如果在近期内过早结束治疗,会引起视力下降,弱视复发。因此,对这类患者后期监测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解影响弱视远期疗效因素,专家对120例弱视基本治愈者经过观察分析如下。
对象与方法
对象 2000年8月~2004年8月在眼科视光中心、斜视弱视门诊诊治并坚持随访观察、登记资料的弱视患者120例(218眼),男73例(60.83%),女47例(39.17%),年龄3~13岁,平均6.3岁。所有弱视患者在经过1~5年治疗,视力达到1.0以上,定期在门诊复查视力。
方法
对初诊患者均按常规做以下检查:用“E”字视力表、测远视力、查眼位、眼球前段、后段,排除器质性病变。1%阿托品或复方托品酰胺眼药水滴眼后散瞳验光、配戴矫正眼镜,根据年龄、单眼或双眼弱视、屈光的性质、注视性质、弱视程度进行做单眼遮盖或双眼交替遮盖,并结合做精细手工作业如穿针、穿珠及描画等目力训练并加用红光闪烁治疗仪或增视能等综合性进行治疗。定期复查,住本市内的1个月来复查1次,住外地的2~3个月复查视力和眼位1次、6个月验光调整眼镜。
结果
按照1996年7月中华眼科学会全国儿童弱视、斜视防治学组制定的标准,分类及程度:基本治愈指矫正视力提高至0.9以上,治愈经过3年的随访,视力仍保持正常者。
弱视的分类
(1)斜视性弱视;(2)屈光不正性弱视;(3)屈光参差性弱视;(4)形觉剥夺性弱视;(5)其他弱视
观察结果:
复查人数120例,男73例(60.83%),女47例(39.17%),218眼,轻度弱视73眼(33.49%),中度弱视116眼(53.21%),重度弱视29眼(13.30%)。
本组中弱视的分类:屈光不正性弱视102眼(46.79%),斜视性弱视68眼(31.19%),屈光参差性弱视48眼(22.02%)。年龄<6岁者98眼(44.95%),7~10岁者85眼(38.99%),11~13岁者35眼(16.06%)。治疗视力达1.0以后即时改变停止做遮盖和精细辅助训练,少戴或者不戴眼镜,定期来门诊复查。在来复诊的患者中,发现有视力减退现象,经散瞳验光矫正视力,218眼中有视力减退49眼(22.48%)。
三级甲等
电话:(0734)8358185
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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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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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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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
电话:0662-3369899
甲下淤血不可除外。注意休息,减少活动,可予口服复方芦丁片改善血管通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