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的诊断,尤其是早期诊断,多依赖各种辅助检查。为了规范诊断程序和便于非专科医师掌握,有必要制订一个诊断标准。
原发性肝癌(下称肝癌)是我国常见的恶性肿瘤。肝癌的诊断,尤其是早期诊断,多依赖各种辅助检查。为了规范诊断程序和便于非专科医师掌握,有必要制订一个诊断标准。
考诸历史,早在1971年乌干达堪培拉的一次国际肝癌专题会上就曾提出了一个以肝功能与解剖位置为准的分期标准。其后日本的奥田邦雄则根据日本肝癌病人的特点另提出了一分期方法。
我国1977年提出的分期方法则是根据70年代初大规模的肝癌普查检出了许多临床前期肝癌的事实而提出的,即无症状与体征的肝癌为Ⅰ期肝癌,有黄疸、腹水、恶液质或远处转移之一者为Ⅲ期,介于两者之间的为Ⅱ期。简明扼要且适用。当然,Ⅱ期的跨度过大、又未能表述与门静脉癌栓,肝门及腹腔淋巴结转移等分期要素,与国际抗癌联盟所发布的TNM分期相去过远,故确应予以修订。TNM分期中的T是指肿瘤、N指肝门淋巴结、M指远处转移。T又依肿瘤是否大于2cm、有无血管浸润及是否在一叶等细分为T1~T4,然后再将不同的T、N、M组合成Ⅰ、Ⅱ、ⅢA、ⅢB、ⅣA、ⅣB六期。TNM分期十分细腻,尤其T的分期中T1~T3的分期取决于是否有癌周小血管的浸润,故实际上是一个建筑在病理检查基础上的分期。由于肝癌能作手术切除的病例不多,取得病理检查的机会少,故TNM分期在实际应用上颇多困难。尤其TNM分期中未考虑到合并肝硬化的情况,而肝硬化的肝功能情况更是制约治疗方案选择与估计预后的重要因素,故在第四届全国肝癌学术会议上我们汇总了一些专家意见提出了一个分期标准。
肝癌是一个进行性发展的疾病,不同的病期所采取的治疗方案不同,预后亦不相同,所以亦应有一个关于分期的标准。1977年由笔者等提出的一个肝癌诊断及分型分期标准在全国肝癌防治研究协作会议上通过,被国内广大医务工作者采用。1990年编著《全国恶性肿瘤诊治规范》及1997年编著《新编恶性肿瘤诊治规范》时虽有少数文字上的改动,但基本内容延用至今已二十余年。20年来肝癌的诊断和治疗方面有了长足进步,诊断标准应予修改,治疗方面手术指征的扩大,非手术治疗的发展使肝癌分期的标准亦需作出相应的调整。
近年来,在一些会议或杂志上专家们发表的对诊断标准的主要意见是由于影像诊断的发展,不应再有单纯依赖AFP诊断肝癌的标准,对于AFP阴性的肝癌病例应作其它肝癌标志物检查等。而对于肝癌分期标准的意见则主要是以往的标准中Ⅱ期的跨度过大。描述过简,不利于分别具体情况及应考虑与国际抗癌联盟所颁布的TNM标准接轨等。在1977年的肝癌诊断标准中确曾有一个单纯依靠AFP诊断肝癌的标准,其表述为“AFP>400μg/L,持续4周,并能排除妊娠、活动性肝病、生殖腺胚胎源性肿瘤及转移性肝癌者,即可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这个标准是为了适应当时在大规模的肝癌普查中检出AFP高浓度的病例所设。确实,真正符合上述标准的病例绝大多数为原发性肝癌,不过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因为活动性肝病就不易排除。而且,肝癌的诊断应包括定性诊断与定位诊断两个部分,即使按上述标准诊断了肝癌,但肝癌不能定位则无法进行手术切除、放射治疗、局部酒精注射等疗法。诊断的目的是治疗,若不能适应治疗的需要,诊断就不能视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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