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怎样看待艾滋病犯罪

热门文章排行榜 >>2015-05-25 15:56来源:正义网
导语

在我国艾滋病患者逐年增加,导致各种犯罪事件也相应的增加。有甚者因为各种刑事民事案件,而谎称艾滋病人,以期逃避责任。那么,我们国家是怎么对待艾滋病人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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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患者在我国逐年增多,而艾滋病患者犯罪现象的也日趋增加,给我国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日益严重的隐患。地处318和210国道交汇处的大竹县,达渝高速贯穿全境,由于其交通发达,地理位置特殊,涉毒案件以及因吸毒引发的其他刑事案件高居不下,是全市的毒品重灾区,更是全市艾滋病重灾区,甚至于全省都是赫赫有“名”。从2006年开始,大竹县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艾滋病及其并发症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急剧增多,但对于这类嫌疑人的处理又面临许多现实性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笔者本文仅从该县艾滋病患者犯罪的基本情况,分析其现状与特点,并浅谈一下对艾滋病患者犯罪的应对之策。

  一、艾滋病患者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艾滋病患者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大竹县2006年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数达32人,是该县有数据统计以来,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数最多的一年。2007年,艾滋病在该县引起重视以后,艾滋病患者犯罪数量有所下降,2007年,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数12人,2008年12人,2009年15人,截止2010年4月,在押的艾滋病犯罪嫌疑人9名。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随着艾滋病患者的增加,艾滋病患者犯罪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二)艾滋病患者犯罪多以毒品和侵财性犯罪为主。据统计,2006年至2009年办理的71名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当中,有24人涉嫌罪名与毒品有关,如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占艾滋病患者犯罪中的比例达33.8%。艾滋病患者侵财性犯罪比例更高,71名艾滋病患者有33人都是侵财性犯罪,所占比例高达46.5%,盗窃23人,抢劫、抢夺10人。艾滋病患者其他所涉主要罪名还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

  (三)艾滋病患者犯罪“二进宫”人数较多。据统计,在2006年至2009年办理的71名艾滋病患者犯罪案件当中,有13人是“二进宫”,再犯罪比例较高,更有甚者是“三进宫”、“四进宫”。如艾滋病患者范某某,2003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批准逮捕,2008年因又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艾滋病患者谢某某,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狱后,又三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2008年、20009年被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典型的“四进宫”者。

  (四)女性艾滋病患者犯罪占一定的比例。随着艾滋病(ADIS)的逐年扩散,女性艾滋病患者犯罪也逐渐有所体现。2006年至2009年,女性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数达10人,占全部艾滋病患者犯罪人数的14.1%。

  (五)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死亡率较高。多数艾滋病患者还是吸毒人员,在犯罪时可能还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如肺气肿、支气管炎等,很多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可能根本等不到法律的处罚就命已归西。据统计,06年至今有9名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被判处刑罚监外执行期间死亡。如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2006年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病情加重,后治疗无效死亡。

  (六)对艾滋病患者的刑罚执行措施受到严重限制。艾滋病患者同时又是犯罪分子,这种双重身份,让执法者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他们不能和其他罪犯共同关押。而在我县目前仍没有针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收治场所,对于病情严重的艾滋病嫌疑人多数只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于病情较轻或者罪行严重的艾滋病嫌疑人只能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混押。

  (七)艾滋病患者犯罪分子不服从监管,执行效果不好。艾滋病犯罪分子看到自己明明被判了刑,却不用进监狱服刑,不免更加有恃无恐,对监管规定更是置若罔闻,随意逃避监管。不仅如此,在监管期间,有的将自身艾滋病毒当作“护身符”,公开贩毒,公然实施盗窃、抢劫,这也是再犯罪比例高的原因;有的出于阴暗的心理,蓄意传播艾滋病毒,更一步导致了艾滋病(ADIS)的扩散;有的动辄以艾滋病为要挟,威胁他人甚至攻击办案人员,法律的尊严遭到严重挑衅,监管秩序形同虚设。如艾滋病患者谢某某,2009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取保候审,待审查起诉时却无法联系到人,经过公安干警多次努力将其抓获时,又从其身上搜出13小包毒品,犯罪对于谢伟东来说已成家常便饭了。

  二、艾滋病患者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毒品是犯罪的根源。据了解,在71名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中,绝大部门有吸毒历史或经历,染上艾滋病直接或间接地都与毒品有关。多数吸毒人员因吸食毒品导致经济贫困,为满足自己难捱的毒瘾,或为控制艾滋病病情,只能疯狂的去贩卖毒品或者盗窃、抢劫他人财物,换来更多的钱去购买毒品或者购买药品。如2008年办理的艾滋病患者范某某盗窃案。2006年,范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出狱以后,生活变得困窘,再加上身患艾滋病,又吸毒,为了获得大量钱财,范某某伙同他人于2007年12月17日至12月25日8天时间,四次疯狂盗窃正在装修的房屋里面的物品,涉案金额将近1万元人民币。

  (二)个别艾滋病患者心理扭曲。艾滋病(ADIS)在目前来说是不治之症,很多人因此感到恐慌害怕,部分人是呈消极状态自暴自弃,甚至变得心理扭曲。他们感觉自己前途没有了希望,从而去为所欲为,如利用自己本身有艾滋病去向他人勒索、抢劫钱财,甚至去卖淫或者嫖娼蓄意传播艾滋病毒。虽然我县目前尚无蓄意传播艾滋病毒的案例出现,但其他地区这种心理扭曲者已是屡见不鲜。

  (三)家庭与社会关爱的缺失。当一个人感染艾滋病后,周围的人得知后多数都是避而远之。甚至自己的亲戚、家人、朋友都会唾弃,间接的造成歧视。在这样的环境下艾滋病感染者心理容易受到伤害,部分艾滋病患者因此消极对待人生,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由于社会上的种种歧视,导致很多艾滋病患者无法找到工作,切断了艾滋病患者的经济来源,从而推动了犯罪率的上升。

  (四)监管制度的缺失。目前法律上对于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处理尚无针对性的立法,大部门地区也无专门性的艾滋病嫌疑人或罪犯的收容场所,这也导致很多艾滋病患者不能收监执行,只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监外执行,增加了艾滋病患者再犯罪的可能性。如艾滋病患者谢伟东,他“四进宫”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缺少专门的监管场所,无法正常对其收监执行,给其提供了再犯罪的机会。

  三、艾滋病患者犯罪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加大专项立法投入,控制艾滋病患者犯罪。艾滋病患者日趋增多,在给公共安全带来日益严重隐患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涉及艾滋病患者犯罪的专项法律或法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监狱法》对于患有传染病的嫌疑人的收容的规定,造成了艾滋病犯罪人员“看守所不收,劳改场所不收,监狱不收”尴尬局面。笔者建议,对《监狱法》和相关法律应作修改和完善。如监狱法应基于传染性疾病本身的特点,对之作出特别规定,如医疗经费的保障、人员设备的配置、劳动改造方式及保外就医的条件等等,解决监管活动中的实际困难。

  (二)有效的打击和制止艾滋病患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艾滋病患者虽然情况特殊,但并不拥有法外特权,对其犯罪的惩处也应当遵从这一原则。如果这些特殊人群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纵容其犯罪。艾滋病不可以是他们逃避打击的“护身符”,对这类违法犯罪者,要进行有效的清理打击行动。及时将患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关押,摆脱“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怪圈,这样不仅能维护法律的威严,同时也消除了犯罪隐患,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给予人道主义的关怀、救助和教育,减少艾滋病患者犯罪。全社会应给予艾滋病患者人道主义的关爱,保障他们免受歧视,同时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对这类人员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使他们不要有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减少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可能性。如果忽视对艾滋病患者的管理和教育,忽视对他们心理动态的关注,一旦走出违法犯罪的第一步,势必难以自拔,积重难返,社会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四)建立专门监管场所,统一管理艾滋病犯罪分子。对待艾滋病犯罪,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有所作为,应重视这类特殊群体,加大各项投入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应设立专门的关押监室,配备一定的药品、防护设备和培训掌握艾滋病一定医疗知识的医生,改造关押条件,体现人性化执法的理念,使他们能享有治疗的机会,同时,也应尽可能的对能依法关押和能服刑的罪犯实施统一关押、统一管理、统一改造,使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对艾滋病犯罪人员来说,既是一种人文的关怀,又是对其犯罪的强大威慑。

  (五)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法律手段,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近年来,社区矫正制度已在很大范围内的地区得到了开展,对于那些监外执行的艾滋病患者罪犯也是一个很好的改造机会。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都应作好相互衔接,积极搞好对监外执行或缓刑的艾滋病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加大监控和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其社区矫正的应有功能,使他们能好好的接受改造,走向正道,不再危害社会。

  (六)对艾滋病患者罪犯的执行改造,应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对艾滋病罪犯的改造,不仅仅是监狱的责任,而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当一些人因为吸毒倾家荡产铤而走险的时候,社会应该负有更大的职责去挽救他们,仅靠他们自己是无法走出这个黑色怪圈的,他们将被“套牢”并毁掉自己,还在更大范围内危害了社会。所以,艾滋病患者罪犯的家庭、单位、社区及整个社会都应该负起责任,对之给予关注和支持,使其不再破罐子破摔,不再危害社会,只有这样,法律的执行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艾滋病患者犯罪增长的趋势。

(责任编辑:郑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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